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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10月14日

不妨長作電車男

不妨長作電車男

林達仁

 

前陣子,某議院議員被指「因求愛不遂」而「公報私仇」,把女議員助理解僱。事件由女議員之前任僱主揭發。

 

不少傳媒大抵因為近來富娛樂性之新聞欠奉,因此出現了這樁事件,無不蜂擁而至,把本屬僱主與僱員之間的糾紛上綱上線至桃色糾紛––雖然,教我不明的是,既是演變為桃色糾紛,為甚麼女事主至今仍不站出來指證甚麼,而只是發發聲明、甚或由她的前任僱主說三道四?難道當中有甚麼不可告人之秘密,過了火位,希望偉大特區領導人的施政報告出爐後,傳媒注意力都給轉移了,因而乾脆讓事件不了了之?

 

其實當中事件,誰是誰非,我絕不感到興趣。然而,教我感到莞爾的,是某些傳媒竟然把這件事定位為「男僱主性騷擾女下屬」。

 

如果把該議員「向女下屬示愛」之行徑,定位為「性騷擾」,那麼,這份指控,可說是有點嚴重,並有人身攻擊之嫌。

 

查實甚麼是「性騷擾」?根據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是指「任何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一個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位受騷擾的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性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以及不受歡迎的涉及性的行徑。在工作地點,對某人營造一個在性方面有敵意的工作環境,亦屬於性騷擾。」(摘錄自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網頁)。

 

而根據該議員聲稱,他是對其女下屬「表達好感」。傳媒不等待女方出台答辯,便動輒以「性騷擾」字眼與該事掛鈎。

 

終於明白,為甚麼香港近來多了那麼多不敢向心儀的女性表達好感的「電車男」。

 

那是因為,「表達好感」原來是可以觸犯《性別歧視條例》的!至於為甚麼觸犯、如何觸犯,那就要問問我們香港的傳媒了。

 

(寫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